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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德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8-07-06 点击数:

德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省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财字〔2007〕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生活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者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范围及申请条件

1、取得德州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2、能够提供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一级政府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行端正,无违纪现象及不良记录;

4、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的明确。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档管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综合评议进行排名,原则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量按不超过全校学生总数的20%进行认定,按照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划分为1档(家庭经济一般困难)、2档(家庭经济困难)、3档(家庭经济特殊困难)三档,不设具体比例,依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民主评定。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基本标准

1、1档,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指基本解决了生活问题,但在身心综合素质能力发展方面仍然受到经济条件制约的学生,包括家庭能够基本满足日常生活需要,能够支付学费、住宿费,但在常规的集体活动、学习培训、素质拓展等方面经济条件仍然无法满足的情况。

2、2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依靠家庭能够解决基本的衣食问题,但这种解决还处在较低的水平,衣着体面和饮食营养还无法保证,除衣食外其它的一些基本生活需要仍有困难的学生,包括家庭有少量经济来源,或能够获得亲友一定资助,但仅能维持日常生活,无力支付全部学业费用等情况。

3、3档,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指从家庭获得的经济支持很少或者没有,衣食缺乏保障,温饱尚未解决的学生,包括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无任何经济来源,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评定办法

1、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长为组长,学生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各学院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以党总支副书记为副组长,团总支、辅导员、班主任担任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3、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班委、团支部成员以及每宿舍普通同学代表一名(申请人回避)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评定,采取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的形式加以量化)和学院、学校评定的方式进行。

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每学年认定一次,于每学年开学初进行,并在整个学年过程中实行动态管理。本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如遇到学生情况发生突然变化,可考虑改变档次处理。改变档次包括提高档次、降低档次、撤档三种情况。改变档次采取民主评议的方式(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或打分的形式加以量化)。对经民主评议需要进行档次升降或撤消资助的学生由学院资助工作小组审核确定,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6、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认定,须详细考察其家庭成员的工作收入、家庭困难证明、学生本人在校生活状况和表现等多方面情况,学生本人须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申请认定程序

1、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德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在每学年开学初,学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基本标准,向所在班级评议小组提交相关申请及证明材料。

3、班级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的形式加以量化)加以认定,并划分1、2、3档。

4、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依据学生提供的申请、证明材料以及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评议结果,进行审核确认,确定初审合格学生名单。

5、公示、复核及资格认定

(1)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确认初审合格名单后,要以适当方式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前,必须通知本学院师生公示的时间和地点,同时公开学院党总支、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电话;

(2)公示复议期内,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所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质疑。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若存在问题,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重新认定。

(3)各学院最终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填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计表》,将文本文件及电子文件各一份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文本文件由学院总支书记签字、盖学院党总支公章)。

(4)各学院所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由学校相关部门复核,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

第八条班级评议主要观测点

1、家庭基本情况、经济困难程度;

2、申请人在校期间每月基本学习、生活及其他各项支出实际情况;

3、是否衣着朴实,有无互相攀比、摆阔气,购买使用高档电子产品、高档化妆品、名牌服装等高消费行为;

4、是否经常出入网吧、娱乐场所,从事与学习无关的活动;

5、是否生活节俭,有无铺张浪费,能否将获得的奖、助学金用在必要的学习和生活开支上;

6、是否勤俭节约、珍惜粮食、不浪费学校水电,能否保持宿舍及校园良好生活环境等。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1、享有我校在册学生的所有权利;

2、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的结果,申请相应的资助。现有的资助政策主要包括:勤工助学、学校奖学金、学校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学费减免、各项社会资助及临时性困难补助等。

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履行以下义务

1、模范遵守我国各项法律及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依法缴纳学费及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3、积极参加学校安排的义务劳动;

4、履行在校学生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复查

学校和各学院每学年对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查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学院、班级相关人员的责任。学校和各学院进行的定期、不定期复查工作记录,每学期末均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存档备案。

各学院必须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和各学院要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管理

1、各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采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信息,全面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成员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学籍异动情况、接受各种资助情况、在校期间受奖惩情况等多项内容,做到动态维护,及时更新。

2、建立和完善贷款学生个人档案,强化对贷款学生的贷后教育和管理。接受经办银行对贷款学生有关信息的查询,随时为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的相关信息。

3、以上所有学生个人信息只允许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中使用,任何人不得违规使用,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第十三条校内所有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工作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德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德院政字〔2008〕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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